中评社福州8月30日电(记者 黄博宁)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社会文化与人物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王琼在第三届两岸文化发展论坛上表示,两岸应利用非营利组织推进两岸文化交流。
首先,政府应完善政策法规,长期以来,大陆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混乱,多带有官办色彩,权责与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缺乏独立性与保障法规,活动受到政策、法律、体制等多方因素影响,导致NGO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因而应明确政府与NGO之间的职责权限,健全相应的政策法律,培育独立经营、运作协调的文化NGO,在两岸文化交流中发挥应有作用。
其次,要加大财力支持,提高政府从文化类NGO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比例,给予文化类NGO在场地、培训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多路径完善社会捐助激励机制。应不断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通过税费减免、人员培训、资金扶持、专业指导、评估咨询、项目帮扶等方式,引导个人、企业、机构学校、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向文化类NGO提供捐赠或赞助。第四,设立专门基金机构进行帮扶。各地政府可成立文化类发展扶持基金会等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吸纳民间社会资金和管理人才,对于文化类非营利组织的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管理上的资助扶持,有效推动当地文化类NGO良性运行,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ﻩ
她指出,两岸文化交流面对不同的文化受众要体现针对性,提升文化交流实效。因而,应加强两岸民间文化交流调研,准确把握不同人群文化需求,因地制宜打造一批两岸民间文化交流品牌,发挥地方文化特色示范效应,建设一批两岸文化产业基地,引导两岸文化NGO对**流。如近年来“湄州妈祖文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闽南文化”、“黄帝文化”、“客家文化”、“马江船政文化”等为主题的两岸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相继举行,寻根祭祖、宗亲联谊等多种形式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广泛开展,有力地促进两岸民间文化社团的联谊、共建,拓展两岸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教育团体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搭建两岸文化NGO交流平台机制。大陆众多文化NGO带有一定官方色彩,在对台文化交流过程中,面临政策法规、手续审批等障碍,且多数民间团体对台文化交流仍主要依靠熟人交情、个人私交等渠道进行沟通联络,缺乏机制化平台,导致两岸文化NGO本身合作甚少。
为此,可成立一个大型的两岸文化交流协调机构或社会团体,专职管理、筹划、协调台文化NGO到大陆开展活动及两岸文化NGO互动合作事宜,为台文化NGO与大陆各地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搭建台文化NGO到大陆活动及两岸文化NGO交流合作的机制化平台,以推动两岸文化NGO在项目合作、资源共享、人才培训、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更加频繁地交流互动,促使文化非营利组织在两岸民间文化交流发挥独特的作用。